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工作規(guī)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食品流通許可審核工作,適用本規(guī)范。
第三條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領導下實施許可證審核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擾。
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違法或者不當審核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二章 分級審核和審核權限
第五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流通許可實行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級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管轄范圍與登記注冊管轄范圍一致。
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管轄范圍的企業(yè),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許可。
食品流通許可由食品流通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有形市場及有形市場內的食品流通經營者需要進行現(xiàn)場核查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規(guī)定。
第六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工作實際,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許可證審核工作。受委托機關應當以委托機關名義作出決定,頒發(fā)的許可證應當加蓋委托機關印章。
第三章 崗位設置與資格要求
第七條 食品流通許可實行核準人制度。
第八條 食品流通許可應當設置咨詢崗、受理審查崗、審核崗、核準崗、現(xiàn)場核查崗、發(fā)證崗、檔案整理崗等崗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設置食品流通許可崗位。
第九條 食品流通許可實行資格確認制,受理人員、審核人員、核準人員、現(xiàn)場核查人員應當是在編公務員或納入工資規(guī)范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人員,F(xiàn)場核查人員應當具有執(zhí)法資格。
第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定期組織受理人員、審核人員、核準人員、現(xiàn)場核查人員等食品流通許可崗位工作人員參加食品流通許可相關知識的學習培訓。
第十一條 受理人員、審核人員、核準人員、現(xiàn)場核查人員應當通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的資格考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二條 許可證核準人應當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承擔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
編輯:foodqa
本文導航:
- (1) 第四章 許可流程和規(guī)范用語
- (2) 第二十三條
- (3) 第六章 許可現(xiàn)場核查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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