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關于印發(fā)食用植物油等26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國質檢食監(jiān)〔2006〕646號)
一、發(fā)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亞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紅花籽、米糠、芝麻、棕櫚果實、橄欖果實(仁)、椰子果實以及其他小品種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經(jīng)過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調和油)。其申證單元為1個,即食用植物油。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申證單元,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煉、全精煉)。食用植物油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2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huán)節(jié)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制取原油
⑴壓榨法制油工藝流程:
①以花生仁為例:清理→剝殼→破碎→軋胚→蒸炒→壓榨→花生原油。
②以橄欖油為例(冷榨):
低溫冷壓榨→ 傾析 離心分離
鮮果→清理→磨碎→融合 初榨橄欖油
離心傾析 → 離心分離
⑵浸出法制油工藝流程:
以大豆為例:清理→破碎→軟化→軋胚→浸出→蒸發(fā)→汽提→大豆原油
⑶水代法制油工藝流程:
以芝麻為例:芝麻→篩選→漂洗→炒子→揚煙 →吹凈→磨醬→ 對漿攪油 → 振蕩分油 → 芝麻油
2. 油脂精煉
化學精煉工藝流程:
原油→過濾→脫膠(水化)→脫酸(堿煉)→脫色→脫臭→成品油
物理精煉工藝流程:
原油→過濾→脫膠(酸化)→脫色→脫酸(水蒸氣蒸餾)→脫臭→成品油
3. 油脂的深加工工藝(包括油脂的氫化,酯交換,分提等)
⑴棕櫚(仁)油分提工藝流程
①干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加熱→冷卻結晶→過濾→軟脂、硬脂
②溶劑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溶劑稀釋→冷卻結晶→分離→蒸發(fā)溶劑→軟脂、硬脂
③表面活性劑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棕仁軟脂稀釋棕仁油→冷凍→潤濕硬脂晶體→離心分離→洗滌→干燥→軟脂、硬脂
(二)關鍵控制環(huán)節(jié)。
油脂精煉:脫酸,脫臭。
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溫度、對漿攪油。
橄欖油:選取原料、低溫冷壓榨。
棕櫚(仁)油:分提工藝。
(三)容易出現(xiàn)的質量安全問題。
1. 酸值(酸價)超標;2. 過氧化值超標;3. 溶劑殘留量超標;4. 加熱試驗項目不合格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yè)應建在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地區(qū)。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yè)廠房設計合理,能滿足生產流程的要求。企業(yè)的不同性質的場所能滿足各自的生產要求。
廠房具有足夠空間,以利于設備、物料的貯存與運輸、衛(wèi)生清理和人員通行。
廠區(qū)道路應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防止積水和塵土飛揚。
廠房與設施必須嚴格防止鼠、蠅及其他害蟲的侵入和隱匿。
生產區(qū)域(原料庫、成品庫、加工車間等)應與生活區(qū)分開。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壓榨法制油生產的企業(yè)應具備
(1)篩選設備;(2)破碎設備(需要破碎時);(3)軟化設備(需要軟化時);(4)軋胚設備(需要軋胚時);(5)蒸炒設備(需要蒸炒時);(6)壓榨設備;(7)剝殼設備(需要剝殼時);(8)離心分離設備(需要離心分離時);(9)其他必要的輔助設備。
2. 采用浸出法制油生產的企業(yè)應具備
(1)篩選設備;(2)破碎設備;(3)軟化設備;(4)軋胚設備;(5)浸出器;(6)蒸發(fā)器;(7)汽提塔;(8)蒸脫機;(9)其他必要的輔助設備。
3. 采用水代法制油生產的企業(yè)應具備
(1)水洗設備;(2)烘炒設備;(3)碾磨設備;(4)攪拌振蕩設備;(5)過濾設備;
4.油脂精煉設備
(1)過濾設備;(2)脫膠設備(煉油鍋,離心機);(3)堿煉設備(煉油鍋,離心機);(4)脫色設備(脫色塔);(5)脫臭設備(脫臭器);(6)脫蠟設備(需要進行脫蠟時);(7)包裝設備;(8)其他必要的輔助設備。
5. 油脂分提工藝設備
(1)冷卻結晶罐;(2)分離設施(過濾、吸濾或離心設備);(3)冷媒系統(tǒng)。
6. 食用植物油分裝企業(yè)應具備
(1)儲油罐;(2)自動或半自動定量灌裝設備;(3)其他必要的輔助設備。
所列生產設備應根據(jù)生產工藝設計的需要進行配置。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衛(wèi)生標準》;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術條件》;GB/T17757-1999《高級烹調油通用技術條件》;GB1535-2003《大豆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1987《亞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調和油》;GB/T8233-1987《芝麻油》;GB/T 15680-1995《食用棕櫚油》;GB/T 18009-1999《棕櫚仁油》;NY/T 230-2006《椰子油》;LY/T1534-1999《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及其檢驗》;備案有效的企業(yè)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嚴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產食用植物油。企業(yè)生產食用植物油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羅維朋比色計(橄欖油除外);(二)電爐(可調溫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溫度計(分度值0.1℃,標準中規(guī)定了熔點項目時,有此要求);(五)氣相色譜儀(溶劑殘留量項目委托檢驗的,此設備可不作要求)。
七、檢驗項目
食用植物油產品的發(fā)證檢驗、監(jiān)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yè)應當每年檢驗2次。
食用植物油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fā)證
|
監(jiān)督
|
出廠
|
備注
|
1
|
色澤
|
√
|
√
|
√
|
|
2
|
氣味、滋味
|
√
|
√
|
√
|
|
3
|
透明度
|
√
|
√
|
√
|
|
4
|
水分及揮發(fā)物
|
√
|
√
|
||
5
|
不溶性雜質(雜質)
|
√
|
√
|
||
6
|
酸值(酸價)
|
√
|
√
|
√
|
橄欖油測定酸度
|
7
|
過氧化值
|
√
|
√
|
√
|
|
8
|
加熱試驗(280℃)
|
√
|
√
|
√
|
|
9
|
含皂量
|
√
|
√
|
||
10
|
煙點
|
√
|
√
|
||
11
|
冷凍試驗
|
√
|
√
|
||
12
|
溶劑殘留量
|
√
|
√
|
√
|
此出廠檢驗項目可委托檢驗
|
13
|
鉛
|
√
|
√
|
*
|
|
14
|
總砷
|
√
|
√
|
*
|
|
15
|
黃曲霉毒素B1
|
√
|
√
|
*
|
|
16
|
棉籽油中游離棉酚含量
|
√
|
√
|
*
|
棉籽油
|
17
|
熔點
|
√
|
√
|
√
|
棕櫚(仁)油
|
18
|
抗氧化劑(BHA、BHT)
|
√
|
√
|
*
|
|
19
|
標簽
|
√
|
√
|
注:1. 表中的檢驗項目應根據(jù)相應的產品標準而定,產品標準中有該項目要求的進行該項檢驗。
2.標簽除符合GB7718-2004的規(guī)定及要求外還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中的標簽要求。
八、抽樣方法
根據(jù)企業(yè)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成品庫中隨機抽取樣品進行發(fā)證檢驗。芝麻油單獨抽樣,其他食用植物油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fā)證檢驗。有半精煉、全精煉的品種,優(yōu)先抽取精煉程度高的產品。對生產半精煉食用植物油,又分裝精煉油的企業(yè),應各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fā)證檢驗。
抽樣基數(shù):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產品不得少于50桶(瓶),且總量不少于80kg。
抽樣數(shù)量:抽取2個包裝桶(瓶)且總量不少于3kg。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規(guī)定的,判為符合發(fā)證條件;檢驗項目中有1項或者一項以上不符合規(guī)定的,判為不符合發(fā)證條件。
以其他植物油料制取的小品種食用植物油如:紅花籽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等,其發(fā)證檢驗項目按照《食用植物油衛(wèi)生標準》(GB2716-2005)和備案有效的企業(yè)標準進行檢驗和判定。
九、其他要求
(一)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二)食用調和油行業(yè)標準(SB/T10292-1998)對食用調和油進行了嚴格的定義,并將其按產品質量要求分為3個等級,即調和油、調和高級烹調油、調和色拉油。檢驗結果按照食用調和油行業(yè)標準中相應等級指標要求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