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GB7718-2011 與相關食品安全通用標準的關系
1、GB 7718-2011與 GB 2760-2011 的關系
GB 7718-2011規(guī)定:“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 (INS 號)(標示形式見附錄 )。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附錄中的一種形式標示食品添加劑。當采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法。加人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 GB 2760 規(guī)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規(guī)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因此,食品添加劑應以 GB 2760 中規(guī)定的具體名稱、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為通用名稱,以GB 7718中相應章節(jié)的要求為形式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中進行標示。
2、GB 7718-2011與 GB 14880-2012 的關系
企業(yè)按 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標準》規(guī)定生產的營養(yǎng)強化食品必須按GB 7718-2011 規(guī)定標示終產品標簽。在標示配料表時,應選擇 GB 14880-2012 中的營養(yǎng)強化劑名稱作為通用名稱。
二、GB7718-2011與相關食品安全產品標準的關系
1、 GB 7718 2011 與嬰幼兒食品標準的關系
1. 1 GB 7718-2011與 GB 10765-2010 的關系
嬰兒配方食品除符合GB 7718-2011 要求外,還應符合 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中的以下要求:
a)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嬰兒配方食品屬性(如乳基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tài))和適用年齡。
b) 可供6個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配方食品,應標明“6個月齡以上嬰兒食用本產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c) 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對于0~6月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
d) 嬰兒配方食品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1.2 GB 7718-2011與 GB 10767-2010 的關系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符合 GB 7718-2011 要求外,還應符合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中的以下要求:
a) 產品標簽應符合 GB 13432 的規(guī)定標示,營養(yǎng)素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 100 千焦 (100 kJ )”含量的標示。
b)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的屬性[如乳基和(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tài)〕及適用年齡。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1. 3 GB 7718-2011與 GB 10769-2010 的關系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除符合 GB 7718-2011 要求外,還應符合 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中的以下要求:
a) 產品標簽應符合 GB 13432 的規(guī)定,營養(yǎng)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 100 千焦(100 kJ )”含量的標示。
b) 標簽中應按 4. 4.4 的規(guī)定標明產品的類別名稱,如“嬰幼兒高蛋白谷物輔助食品”等。
c) 對“4. 1 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應在標簽中標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
的適宜液體沖調”或類似文字。
2、GB 7718-2011與酒類標準的關系
2. 1 GB 7718-2011 與GB 2757-2012 的關系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除符合GB 7718-2011 要求外,還應符合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錮酒及其配制酒》中的以下要求:
a)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標簽除酒精度、警示語和保質期的標識外,應符合GB 7718 的規(guī)定。
b) 應以“ %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c)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
d) 酒精度大于等于 10%vol 的飲料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2. 2 GB 7718-2011與 GB 2758-2012 的關系
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除符合GB 7718-2011要求外,還應符合 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中的以下要求:
a) 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標簽除酒精度、原麥汁濃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語和保質期的標識外,應符合 GB 7718 的規(guī)定。
b) 應以“ %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c) 啤酒應標示原麥汁濃度,以“原麥汁濃度”為標題,以柏拉圖度符號“°P”為單位。果酒(葡萄酒除外)應標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d)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應標示如“切勿撞擊,防止爆瓶”等警示語。
e)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 l0%vol 的發(fā)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3、GB 7718-2011 與非普通食品標簽管理辦法的關系
保健食品、轉基因食品、綠色食品等食品是需要經過審批程序并有配套管理辦法的幾類食品。預包裝形式的這些食品,其標簽標識除了符合GB 7718-2011外,還應符合相應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