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流程圖
辦 事 指 南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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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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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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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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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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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品名稱是否符合稱謂構成要求;
2.申請人是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擇優(yōu)確定;
3.產品是否具有獨特的品質特性及相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guī)范;
4.產地是否具有獨特的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
5.是否具有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6.是否提供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7.是否提供人文歷史佐證資料;
8.是否進行現場核查;
9.是否具有各級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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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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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http://www.aqsc.agri.gov.cn/zhxx/zcfg/201012/t20101231_74801.htm)
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技術規(guī)范》(http://www.aqsc.agri.gov.cn/ncpdlbz/djcx/201012/t20101230_74705.htm)
4.《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程序》(http://www.aqsc.agri.gov.cn/ncpdlbz/djcx/201203/t20120319_890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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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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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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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稱謂由地理標志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2.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3.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于獨特的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4.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qū)域范圍;
5.產地環(huán)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guī)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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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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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擇優(yōu)確定的農業(yè)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等組織;
2.具有監(jiān)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3.具有為對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4.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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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地理標志標志使用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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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
2.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3.能夠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質量控制技術規(guī)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4.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fā)經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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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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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資質證明;
3.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4.農產品地理標志質量控制技術規(guī)范;
5.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6.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7.人文歷史等其他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8.現場核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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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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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受理。省級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負責受理申請材料和初審工作。
2.材料審查。農業(yè)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復審。
3.專家評審。通過初審和復審的,農業(yè)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4.產品公示。通過專家評審的,農業(yè)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按照程序代表農業(yè)部對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天。
5.產品公告。公示無異議的,農業(yè)部準予登記并公告,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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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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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自最后一次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3個月內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的面向社會公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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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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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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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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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學院南路59號農業(yè)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郵 編:100081
收 件 人:地理標志處
咨詢電話:010-62196098
傳 真:010-621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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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辦事指南: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辦事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