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過敏是指食物中的某些物質(通常是蛋白質)進入人體后所產生的異常免疫反應,導致機體生理功能的紊亂或者組織損傷,進而引發(fā)一系列臨床癥狀,嚴重的食物過敏有可能對生命產生威脅。
據(jù)統(tǒng)計,目前有70多種食物已被證實可引起食物過敏。食物過敏原大多數(shù)是食品中的特定蛋白質成分,例如牛奶中的酪蛋白、雞蛋中的白蛋白或小麥中的麥膠蛋白等。故最常導致過敏反應的食物,以蛋類、花生、大豆、乳品、魚類、甲殼類和堅果類食品等為多見。有效的預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標簽中標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質,以便提示有過敏史的消費者選擇適合自己的食品,針對這些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過敏原的標簽標識,世界各地的法規(guī)要求不盡相同。另外,由于交叉污染的風險,食品中可能會存在過敏原,由于閾值劑量和安全暴露水平的不確定性,食品行業(yè)通常采用預防性過敏原標簽(PAL)來警告潛在的交叉污染(和交叉接觸),各國就這種“可能含有”的過敏原預防性標簽是如何管理的呢?
食品伙伴網整理了主流國家、地區(qū)及組織關于“含有”及“可能含有”的食品過敏原標識規(guī)定,分為國內和國外兩篇對相關內容進行介紹,供相關企業(yè)參考。本篇主要介紹中國大陸、港澳臺地區(qū)關于食品過敏原標識的相關規(guī)定。
一、中國大陸
1、“含有”的食品過敏原標識規(guī)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guī)定8類推薦性標識的食品過敏原:
a)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補充說明,8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也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
2、“可能含有”的食品過敏原標識規(guī)定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規(guī)定,對于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線上還生產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則可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氖称贰钡确绞綐耸局旅粑镔|信息。
2019年12月,國家發(fā)布的GB 7718征求意見稿擬將8類食品過敏原推薦性標識變?yōu)閺娭菩詷俗R,且要求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共用生產線時,應強制標示致敏物質提示信息。同時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配料中含有致敏物質時,以及在生產中可能間接帶入致敏物質時的推薦標示形式。
二、中國香港
1、“含有”的食品過敏原標識規(guī)定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guī)例》(第132W章)規(guī)定了8類強制標識的食品過敏原:
a)含有麩質的谷類(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裂谷小麥、它們的混合變種及它們的制品);
b)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制品;
c)蛋類及蛋類制品;
d)魚類及魚類制品;
e)花生、大豆及它們的制品;
f)奶類及奶類制品(包括乳糖);
g)木本堅果及堅果制品。
如食物由濃度達到或超過百萬分之十的亞硫酸鹽組成或含有上述濃度的亞硫酸鹽,有關的亞硫酸鹽的作用類別及其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
2、“可能含有”的食品過敏原標識問答
。1)香港可否在食物標簽上作出“可能含有致敏物”的免責聲明?
目前,國際間并未就食物標簽上加上致敏物警告字句方面達成協(xié)議。香港考慮過業(yè)界人士的意見后,傾向于接納業(yè)界的建議,即容許在食物標簽上,就個別食物致敏物加上警告字句。假如食品沒有使用致敏物作配料,但配制期間卻與含致敏物的產品共用一條生產線,或配制食品的廠房亦處理指明的致敏物,便應在配料表末端或貼近配料表之處,加上有關警告字句。警告字句應具有下列其中一種格式:
、佟翱赡芎形⒘浚ㄖ旅粑锩Q)”;
、凇昂形⒘浚ㄖ旅粑锩Q)”;或
、邸吧a此食品的廠房亦處理(致敏物名稱)”。
不過,致敏物警告字句的效用不宜夸大,業(yè)界人士亦不得藉詞而逃避“ 采取了一切合理預防措施及盡了一切應盡的努力” 以預防交叉污染的責任。此外,容許業(yè)界加上“可能含有” 一詞,會帶來正反兩面的效果。倘負責任地加上,可警告對指明物質過敏的人士,食用有關食物須承擔的風險。不過,相同的過敏癥患者之中,卻有部分認為這會不公平地剝奪他們的選擇權。
。2)交叉污染物并非刻意加入食物之中,也就不符合“配料” 的定義,是否無須在配料表中列出?
根據(jù)《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guī)例》(第132W 章)附表3 第2(4E) 段,如食物由食物致敏物組成,或含有食物致敏物,該致敏物的名稱須在配料表中指明。因此,該致敏物即使并非食物中一種刻意加入的配料,仍須在配料表中或貼近配料表說明。只要它確實在制成品中存在,消費者便不會被混淆或誤導。制造商有責任確定食物制成品曾否在處理和包裝過程中受交叉污染,以致加入了食物致敏物。若然的話,便須在食物標簽上標明含有該致敏物。制造商如已盡了一切努力預防交叉污染,仍未能排除食物受交叉污染而可能含有食物致敏物,可考慮使用上文問題1 所述的警告字句。
(出自《有關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劑及日期格式的標簽指引》)
三、中國澳門
澳門第50/92/M號法令《訂定供應予消費者之熟食產品標簽所應該遵守之條件》規(guī)定原產地或者進口預包裝食品和非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標示原則,但沒有對過敏原標識進行相關規(guī)定。因此,澳門沒有強制性要求標示過敏原信息,生產商可自愿標識。
四、中國臺灣
1、“含有”的食品過敏原標識規(guī)定
。1)臺灣《食品過敏原標示規(guī)定》(2018)規(guī)定了11類強制標識的食品過敏原:
a) 甲殼類及其制品;
b) 芒果及其制品;
c) 花生及其制品;
d) 牛奶、羊奶及其制品(不包含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
e) 蛋及其制品;
f) 堅果類及其制品;
g) 芝麻及其制品;
h) 含麩質之谷物及其制品(不包含由谷類制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
i) 大豆及其制品(不包含由大豆制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
j) 魚類及其制品(不包含由魚類取得之明膠,并作為制備維生素或類胡蘿卜素制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
k)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制品。
。2)《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規(guī)定了3類推薦性標識的食品過敏原:
1)螺貝類及其制品:包含田螺、蚌、蜆、牡蠣、扇貝、貽貝、文蛤、鮑魚等,其制品包含干貝醬、干貝糖、螺類XO醬等;
2)種子類及其制品:包含葵花籽、瓜子等,但不包含由葵花籽制得的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葵花籽油;
3)奇異果及其制品:包含奇異果醬、奇異果干等。
2、“可能含有”的食品過敏原標識規(guī)定
《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規(guī)定,食品生產制程中應有適當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如食品生產制程中未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但共同使用之廠房、設備或生產管線等所生產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過敏之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該致生過敏物質,非屬有意摻入食品時,建議其標示載明「本產品生產制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或等同意義字樣。
五、小結
從上述中國大陸、港澳臺地區(qū)對食品過敏原的標識要求可以看出,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甲殼類及其制品、魚類及其制品、蛋類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堅果類及其制品這8大類食品是中國大陸、港澳臺地區(qū)的主要過敏原,個別地區(qū)(如中國香港和澳門)將一定濃度的亞硫酸鹽也作為食品過敏原。
相比港澳臺地區(qū),中國大陸目前只是鼓勵企業(yè)自愿標示以提示消費者,并且8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另外,中國大陸、港澳臺地區(qū)并未就PAL的管理達成一致協(xié)議,大多數(shù)允許自愿采用PAL來警告潛在的交叉污染(和交叉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