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⑵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⑶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并且對租賃期限有爭議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⑵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⑶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并且對租賃期限有爭議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