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西安市中院在西安市義烏小商品市場內對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2009年冬天,汪其泉租用灞橋區(qū)南牛市村三組民房預謀制造假酒牟利。2010年4月,汪其泉雇用王艷輝等人在其租住的房內以低價購買沱牌酒、太白酒等裝入其收購的茅臺酒、西鳳酒、五糧液酒、瀘州老窖酒等酒瓶內并用假冒的包裝材料包裝后對外進行銷售。2010年11月12日,公安機關根據群眾舉報在汪其泉租住房內將二被告人抓獲,經過鑒定發(fā)現,涉案金額達10萬余元。
西安中院認為,被告人汪其泉、王艷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汪其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王艷輝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記者 謝斌 李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