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運輸。
2、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指運地海關出具《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lián)系單》。
3、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并進行預錄入,打印正式的《申報單》一式三份。
4、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將上述《聯(lián)系單》、《申報單》及其它有關批準證件及《發(fā)票》、《裝箱單》、《提單》或《海運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
5、對于需要辦理《進口貨物許可證》的貨物,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首先向指運地海關提交《進口貨物許可證》,由指運地海關辦理關封交申報人帶往進境地海關。
6、進境地海關接受申報后,對有關單證進行檢查,核準后將單證制作關封交由申報人帶交指運地海關。
7、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按照海關規(guī)定的路線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進口貨物運至指運地,并于到達后14日內向當地海關申報,在指運地辦理查驗、交稅、提貨手續(xù)。如果3個月內沒有申報,海關有權將貨物變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