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中
4.1.2 食品名稱
4.1.2.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1.1 當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guī)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其中對于食品的真實屬性要求是必須標,而且要“醒目”“清晰”。
1、現在的多數情況是產品的真實屬性是標在表面積最大的展示面上,也有一部分是標在了側面的非最大表面積面上,這兩種標識方式按照標準的字面意思理解應該都是對的,但在實際中往往認為標在非最大面積展示面上是不對的,對此各位有什么看法?
2、另外一個,產品的專用名稱和等效名稱應該如何的區(qū)分:專用名稱是國標規(guī)定的?等效名稱是大眾知道流傳的?具體如何界定?若標注了等效名稱,那“反映食品真實屬性 的專用名稱 ”或者說產品類別是否還需要標注?